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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11/10 0:00:00 栏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来源:大牛教育 浏览量:

导读: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科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包括公开学院本科毕业生、独立办班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一节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一般条件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通过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五)外语专业必须考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 

   

  第二节 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笫四条 我校培养的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符合本规定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外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毕业水平考试(英语专业毕业生持有大学英语六级、PETS4、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证书; 日语专业毕业生持有日本语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或实用日本语鉴定70分(准B级)以上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撰写论文并通过答辩。


  (二)非外语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节 公开学院本科毕业生及我校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我校公开学院毕业生及自学考试与大专起点本科班毕业生符合本规定二章笫一节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段主干课程成绩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公共课、免考、加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除外)。


  (二)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水平考试成绩在中等(65分)以上(含中等,含65分)。


  (三)英语专业以外的其它外语专业毕业生撰写并通过毕业论文(或通过校方组织的毕业水平考试)。


  (四)非外语专业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第四节 独立办班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我校培养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二章第一节的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段主干课程成绩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公共课、免考、加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除外)。


  (二)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水干考试成绩在中等(65分)以上(含中等,含65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非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75分)以上(含良好,含75分)并且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公开)学院提交学位申请个人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继续教育(公开)学院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公开)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


  第九条 继续教育(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等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一年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函授、夜大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公开)学院负责解释。


  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大继教〔2007〕12号〕)同时废止。此前我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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